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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费用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2020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添加时间: 2023年07月25日 来源: 北京劳动仲裁请律师 浏览:266
[导读]:  戴可欣律师,北京劳动仲裁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

 戴可欣律师,北京劳动仲裁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哪些费用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如果工伤认定结果为确认工伤的,劳动者依法是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的,那么,社保工伤保险怎么报销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或三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伤经办。机构报告,并填写《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批准。以下...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哪些费用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的知识,跟着一起看看吧。

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或三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伤经办。

机构报告,并填写《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批准。以下各种发生在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核准的工伤医疗期、康复期内的医疗费用,属于工伤医疗。

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或三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伤经办机构报告,并填写《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批准。

对于社保工伤保险怎么报销来说,以下各种发生在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核准的工伤医疗期、康复期内的医疗费用,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1、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2、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及流程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及流程。

3、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这些就是我们在这方面的知识。希望的这篇文章能给你带来帮助。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些方面的内容,也可以到网上进行搜索查询。

2020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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